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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薪酬分配、各种休假制度及休假 薪酬待遇的方案(试行)
2011-04-07
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职工的薪酬分配,充分体现劳动报酬的公正、公平、合理;以及更好地规范公司职工各种休假制度及休假薪酬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休假制度及待遇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并于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本方案施行后,以前涉及到职工的薪酬分配、各种休假制度及休假薪酬待遇的行政文件停止执行。
第一部分 职工薪酬构成与发放标准
一、职工薪酬构成
薪酬=工资+效益奖金+加班费
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全勤工资+补贴
补贴=工龄津贴+职称津贴+女工卫生费(仅限女职工)
二、职工薪酬发放标准
⒈ 工资
⑴ 岗位工资:700元/月
⑵ 计件工资:
① 生产职工和技术部职工的计件工资=实际工时数×0.5元/时
② 管理职工的计件工资=生产职工月人均工时×岗位系数×0.5元/时
⑶ 全勤工资:100元/月
⑷ 补贴:
① 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4元
② 职称津贴:高级职称200元/月,中级职称(含技师)100元/月,助理职称50元/月。
③ 女工卫生费:6元/月
⒉ 效益奖金
① 生产职工和技术部职工的效益奖金=实际工时数×0.5元/时
② 管理职工的效益奖金=生产职工月人均工时×岗位系数×0.5元/时
⒊ 加班费
按本人当月实际加白、夜班天数×加班费标准/天
加班费标准:白班55元/天,夜班18元/天。
第二部分 各种休假制度及休假薪酬待遇
一、事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事假制度
1. 职工除国家已明确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2. 职工请事假,本人要书面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 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或超出假期未归且没有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续假并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7天的,公司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㈡ 事假薪酬待遇
职工在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酬。
二、病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病假制度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确需休病假的,需有公司确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医院、海港医院、市第二医院、市肿瘤医院、开发区医院,这些医院均不含分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病假。
㈡ 病假薪酬待遇
职工在病假期间不享受全勤工资、补贴、效益奖金和加班费,公司只按比例向本人发放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且最低不得低于秦皇岛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 当年累计病假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者,按其工龄长短,发放病伤假期工资,标准如下:
① 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60%;
② 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70%;
③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80%;
④ 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的90%;
⑤ 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100%。
⒉ 当年累计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其工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标准如下:
① 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55%;
② 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60%;
③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65%;
④ 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70%;
⑤ 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者,为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75%。
三、工伤休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立即报告给所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工伤职工的休假制度和薪酬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四、婚丧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婚丧假制度
1. 婚丧假期限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不超过3天的婚丧假。职工符合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8天(含3天法定婚假)。
2. 路途假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途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3. 婚丧假办理程序
职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享受婚丧假。
㈡ 婚丧假薪酬待遇
职工在婚丧假和路途假期间不享受效益奖金和加班费,公司只按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全勤工资+补贴)向其发放报酬。
五、产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产假制度
1. 产假期限
⑴ 正常产假:90天(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⑵ 晚育假:增加产假45天;
⑶ 难产假:增加产假15天;
⑷ 多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⑸ 独生子女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⑹ 流产假:
①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产假20天;
②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产假30天;
③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产假42天;
④ 怀孕满7个月分娩,正常产假90天。
2. 保胎休息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由公司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以上病假规定的定点医院)开据证明,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待遇办理。
3. 产假办理程序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产假,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产假。
㈡ 产假薪酬待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全勤工资、效益奖金和加班费,公司只按本人休假前3个月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补贴)向其发放报酬。
六、探亲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探亲假制度
1.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职工的配偶或父母现居住在秦皇岛各市区及所辖各县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
⑴ 现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一年中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⑵ 现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已婚职工四年中或未婚职工一年中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